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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需办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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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需要,由单位办理。与就业备案相对应,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移交职工档案,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简称解聘备案。解聘备案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因为用人单位办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职工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一、生育保险备案后怎么报销生育费用?

参保职工在分娩后或实施终止妊娠的流、引产术后,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持以下证件和资料于当次医疗行为结束后90日内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单位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委托书(请准确委托由何单位领取生育待遇)。(生育待遇将转账到单位)

2.本人申领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及一张复印件,本人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复印件一张。(生育待遇将转账到银行卡中)

3.《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及一张复印件。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一张复印件。

产前费用报销则需要提供:检查费用、检查报告单(与报告单需一一对应);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诊断证明书、相关医疗费用、治疗费用明细、处方、检查报告单。

建议用现金或银行卡结算产前检查医疗费,请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否则相关费用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因为社会保障卡上医疗保险账户中的余额是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险不能重复享受。另外,有生育发生并发症的,须在诊断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不及时备案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并发症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住院费用报销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出院证明(注明住院起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情况)、住院明细总清单;如有治疗并发症的费用,需提交并发症备案表及住院病历复印件。三是参保职工因出差、异地工作、探亲、准假外出等原因在市外(境内)进行生育或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除了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就诊医院出具的级别证明。

二、辞职单和离职单有什么不同

离职是指公私机关的工作人员因退休、辞职、停职、免职、死亡等原因,脱离其所担任的职位,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辞职是属于离职的形式之一,辞职单和离职单没有什么区别,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辞职和离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三、离职后怎样从异地调取档案?

异地离职后会收到原单位签发的两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书两份——自己保留一份,档案里留存一份;如果不能马上办理调取档案手续,那么这两份证明书一定要保存好,以后提取档案时是需要用到的。

从异地调取档案的必需条件是:在本地已找到用人单位,并已签订用工合同且在劳动局有备案后,才能把原单位的养老保险调取到新单位里来;然后带着劳动就业登记表、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和两张一寸照片到现单位所在的劳动局开取调档函之后,才能去异地原单位所在的劳动局办理调档手续。

带着自己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备案书到原工作单位把档案提取出来,然后去原单位所在的劳动局(即异地劳动局)办理失业登记和调档手续,一般如果是异地办理,通常当日都能给予及时办理的。

这类档案需要寄存在原有单位,但最好还是劳动者放到当地的人才市场,进行相应的托管办理。在以后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后,办理完入职手续后,进行相应的档案提取,办理相关的劳动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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